發動機各機構驅動齒輪(需在發動機維修過程中修復或更換)的佈置如圖 1 所示。

圖 1. 齒輪:1 — 機油泵驅動齒輪;2 — 機油泵驅動惰輪;3 — 曲軸齒輪;4 — 凸輪軸齒輪;5 — 燃油泵驅動主動齒輪;6 — 風扇驅動齒輪;7 — 燃油泵驅動從動齒輪

齒輪輪齒工作表面的狀況通過外部檢查進行判定。

具有接觸疲勞破壞(點蝕)、溝槽狀磨損、缺損、裂紋、拉傷和磕碰傷的齒輪應予更換。

未發現缺陷的齒輪,需與分度圓弧齒厚為 3,927 mm 的對照(基準)齒輪進行無側隙嚙合檢查,以確定其參數是否符合允許標準(表 1)。

由於所有齒輪均成對選配並已磨合,不建議將其拆散。

如果無側隙嚙合檢查後其中一部分齒輪被報廢,原有的配套關係被破壞,則需根據齒輪接觸印痕對齒輪副進行重新選配。

接觸印痕應位於輪齒中部,其面積應不小於齒長的 40 % 和齒高的 45 %,因為凸輪軸齒輪、機油泵驅動惰輪和燃油泵驅動主動齒輪均具有鼓形齒。

圖 2. 齒輪輪齒上接觸印痕的位置:а — 正確;б — 不正確;в — 遊離接觸

在無記名維修(配套關係被破壞)時,必須用對照齒輪檢查發動機齒輪的輪齒接觸情況。

每套對照齒輪應包含三個相互配對的齒輪,其中任一齒輪與套中另一齒輪的接觸印痕應覆蓋齒長的 100 % 和齒高的 60 %。

在構成一套的三個對照齒輪中,只允許使用其中一個作為工作齒輪來檢查發動機齒輪。

其餘兩個對照齒輪用於定期檢查工作齒輪,當工作齒輪磨損後,需製造新的對照齒輪。

此時,新發動機齒輪與對照齒輪嚙合時的接觸印痕應不小於齒長的 80 % 和齒高的 55 %;對於用過的齒輪,則應不小於齒長的 70 % 和齒高的 45 %。

如果接觸印痕位於分度圓區域,其齒高方向允許減小至 30 %。

對於鼓形齒齒輪,齒長方向的接觸允許減小至 40 %。

新齒輪輪齒表面上接觸印痕的正確位置如圖 2,а 所示。

不允許在齒根處出現邊緣接觸、雙點接觸(圖 2,б)以及遊離接觸(圖 2,в)。

發動機齒輪的允許參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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